| 說明: |
| 一、 | 近期全台發生多起學校或教師於上課期間拍攝學生或活動影像,卻未充分取得學生與家長同意,甚至將影像上傳社群媒體或供媒體使用,引發學生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疑慮。 |
| 二、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能直接或間接辨識個人的資料均屬個人資料,個人影像亦為其一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須遵守該法,除法律授權或公益需要外,原則需經當事人同意;肖像權與隱私權屬民法第 18 條保障的人格權,若未經授權拍攝、使用照片影片或私領域影像,即有侵害肖像權或隱私權之虞。 |
| 三、 | 請各校透過各種管道與會議,加強宣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及第 15 條暨民法第 18 條及 195 條關於肖像權之保護規定,協助教職員工生建立對合法拍攝與資訊運用之運用規範,落實校園資訊倫理與個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