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 114 年 11 月 19 日府教學特字第 1140310724 號函(諒達)及教育部 115 年 1 月 13 日臺教社(二)字第 1152400119 號書函辦理。 |
| 二、 |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 ,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 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 畫。 |
| 三、 | 有關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
| (一) | 受理及獲獎公告期間: |
| 1、 | 報名期間:自 115 年 2 月 23 日(星期一)起至 115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一)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 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 115 年 3 月 30 日前寄至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
| 2、 | 獲獎名單公告:預計 115 年 5 月底。 |
| (二) | 申請對象: |
| 1、 | 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 2 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
| (1)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 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 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
| (2)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第 9 款 、第 10 款、第 2 項或第 3 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 或依該法第 25 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 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4 條第 4 款第 4 目、第 5 目、第 8 條、 第 10 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取得工作 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 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
| (3)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第 4 項規 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 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 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 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 居者) |
| (4) | 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 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 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 者) |
| (5) | 第 1 款或第 3 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經許可在 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
| (6) | 第 1 款及第 2 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
| 2、 | 新住民子女: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
| (三) | 核發獎項及金額: |
| 1、 | 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 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 民證照獎勵金。 |
| 2、 | 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新臺幣(以下同) 2,000 元至 5 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
| 四、 | 請貴校推薦及鼓勵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子女踴躍報名,並依限完成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線上報名與寄送申請資料(含申請表及相關佐證資料)至移民署彙辦 ( 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 15 號)。 |
| 五、 | 本案如有相關事宜,請洽內政部移民署專員沈志強( 02-2388-9393 分機 2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