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
:::
公告 生教組 - 生教組 | 2020-08-13 | 點閱數: 355

嘉義縣立大吉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109.04.30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 108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修訂公布。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包含學生自身所擁有的行動載具及本校各處室所提供之公用行動載具。

四、本校原則上禁止同學攜帶自身所擁有之行動載具到校使用,以下特殊情形申請後經學務處審核後核准。

         (一)學生於上放學時間因居住偏遠需連繫家長。

         (二)因應課程教學需求以班級為單位提出申請。

         (三)其他合理之特殊需求。

    五、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經核准攜帶自身之行動載具者,帶至學校請妥善保管並關機,禁止於校園中(含校車)取出。

  (二)因應課程教學需求申請攜帶自身之行動載具者,僅能於當節申請之課程中因應學習必須使用,其餘(含搭乘校車)時間請妥善保管並關機、禁止取出。

  (三)使用學校之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四)使用學校之公用行動載具時嚴禁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六、教師或學校查獲學生違規攜帶或違規使用行動載具時,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第一次查獲違規攜帶使用載具時,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第二次之後依校規處分,屢犯者依校規加重處分。

         (二)若不當使用行動載具,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者,依校規處分。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校規處分。

七、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今天: 3
昨天: 151151151
總計: 2562025620256202562025620

文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