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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

大吉團隊 / 2021-08-04 / 點閱數: 821

  • 組織成員
  • 章程
  • 歷屆理事長

 

職別

姓名

理事長

鄭隆興

常務理事

游志明

常務理事

林孟宏

理事

游秀惠

理事

林家榮

理事

黃添益

理事

鄭坤棠

理事

翁麗玲

理事

邱正煇

常務監事

何秋標

監事

黃彥彰

監事

林芳榮

執行長

邵冰瑩

總幹事

朱光山

幹事

黃怡禎

 

嘉義縣立大吉國民中學校友會章程

1091124日嘉義縣立大吉國民中學校友會發起人暨籌備會會議通過草案

經本會109121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經嘉義縣政府11033日府授社人團字第1100044489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縣立大吉國民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條 本會以增進校友的情誼與發揚飲水思源的精神,整合校友之力量回饋母校,進而砥礪學行、發揚校譽、鼓勵並關懷在校弟妹,以增進校友間的情誼為宗旨。

條 本會以嘉義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條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立大吉國民中學(62148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村內埔仔2-1)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服務校友加強連繫,辦理傑出校友表揚、校友自我成長、聯誼活動、健康講座、急難救助…等事項,促進校友間之關懷與情誼。

二、加強與母校聯繫,協助引進資源,推展交流活動,增進母校軟硬體設施與發展。

三、整合校友資源,配合學校辦理,弱勢清寒學生關懷,如:獎助學金、經驗傳承分享講座…等照顧學弟妹服務工作。

四、定期邀請講師,辦理健康講座,家庭婚姻講座。

五、定期辦理聯合同學會。

六、其他有益於母校、校友、在校學弟妹發展之各項事務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活動。  

 

第二章 會員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2種:

一、一般會員:凡設籍嘉義縣轄區或於嘉義縣工作、贊同本會宗旨且畢業、結業或肄業於民雄國中大崎分部、大吉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一般會員。

二、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但應於2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顧問其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責。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及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人、監事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義務職)、幹事一人(義務職),均由母校(嘉義縣立大吉國民中學)推派相關人員兼任。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七條 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500元,贊助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500元,贊助會員新台幣5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現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任別

理事長

任期

第一任

鄭隆興

109年 12 月 11 日至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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