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19
  • slider image 220
  • slider image 221
  • slider image 222
  • slider image 223
  • slider image 224
  • slider image 225
  • slider image 226
  • slider image 227
:::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15-02-17 | 點閱數: 387

 一、為遏止酒駕犯行,法務部業於 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通過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 1 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

二、公務人員應以身作則,為人民之表率,在飲宴應酬中如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請各單位主管確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如所屬同仁仍有酒後駕車行為,即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處理公務員因案涉訟事件須知」通報縣府,並依相關規定予以最嚴厲之處分。

 

 
 
 
:::
今天: 4
昨天: 4242
總計: 2697826978269782697826978

文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