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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 - 防疫專區 | 2020-04-06 | 點閱數: 336

主旨:有關中央單位因應「新型冠狀病毒」防疫措施升級案,請廣為宣導,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嘉義區監理所 109 年 4 月 1 日電話傳真單辦理。
二、交通部防疫會議指示,自 109 年 4 月 1 日起轄管大眾運輸,全面量體溫、戴口罩,體溫過高不提供載運服務。(額溫 37.5°C 、耳溫 38°C 以上)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4 月 3 日宣佈,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應全面戴口罩,若民眾沒有戴口罩,將會予以勸導,若勸導不聽,將會以「傳染病防治法」予以 3, 000 元至 1 萬 5,000 元罰鍰;若有擾亂行為,將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處分。
四、有關大眾運輸防疫相關法規,整理如下(詳附件):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規定,體溫異常者,不得搭乘大眾運輸,或進入服務區、營業處所等人潮聚集空間,違反者可依同法第 67 條規定處罰 6 萬至 30 萬罰鍰。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可處 3, 000 元至 1 萬 5,000 元罰鍰。
五、本處配合中央防疫升級,自 4 月 1 日起實施未戴口罩者不得搭車措施,請貴校向學生宣導乘車配戴口罩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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