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機場、港口、高速鐵路車站、臺鐵車站、國道及公路客運轉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郵局營業處所實施量測體溫,倘有體溫過高情形,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不含捷運),或不得進入服務區、郵局營業處,業經交通部於 109 年 3 月 31 日公告發布,檢送公告影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交通部 109 年 3 月 31 日交航字第 10950038302 號函辦理。(附原函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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