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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 - 防疫專區 | 2020-04-22 | 點閱數: 334

主旨: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定「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態樣,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414日府授衛疾管字第1090075979號函辦理。

二、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以下簡稱受隔離或檢疫者)。但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查其立法理由:為防治疫情需要及避免政府鼓勵民眾配合整體防疫措施之美意遭濫用,民眾防疫補償請領權利之行使,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並以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為避免民眾權利不當行使之行為,爰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者,排除本辦法之適用。

三、為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列舉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但書「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態樣如下:

()非必要出國部分,列舉所謂「必要」出國態樣如下:

1、因公出差:公務指派出國。民眾倘受公務機關或所屬公司指派出國,或商務履約,非個人自願行為,且必親自前往者,應屬必要出國事由。

2、出國奔喪:參加三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之喪禮。

3、其他基於重大緊急人道考量,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確有必要者。

()對外發表不實陳述,致影響我國防疫工作執行:倘民眾對外發表不實陳述,導致民眾不願配合隔離檢疫措施,對我國防疫工作執行有不利的影響,疫情指揮中心評估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例如近日外籍民眾透過媒體反映其女兒及其外籍男友遭我國要求居家檢疫14天,所受待遇不佳等事件,報導內容涉及不實陳述,除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且可能引起各界誤解,致影響防疫工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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