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4 月 8 日府綜資字第 1090169976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倘因業務需求召開遠端視訊會議,其所使用之資通系統不應使用具資通安全疑慮的產品,例如 ZOOM ,應以國內產品及共同供應契約所列品項為優先。 三、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於公務資訊之傳遞,應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落實有關資通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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