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19
  • slider image 220
  • slider image 221
  • slider image 222
  • slider image 223
  • slider image 224
  • slider image 225
  • slider image 226
  • slider image 227
:::
公告 衛生組 - 防疫專區 | 2022-04-26 | 點閱數: 206

主旨:為保護相關場所(域)、活動之工作與從業人員及參與民眾健康,有效控管風險,請加強權管場所(域)落實人員健康管理,加速人員完整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4 月 20 日嘉衛疾字第 1110012172 號函辦理。
二、因應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 Omicron 新型變異株之威脅,為積極防範社區風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權管場所(域)之工作人員與從業人員,屬於維持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 COVID-19 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 1 、 2 、 3 、 7 類對象)、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以及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業管之 24 類場所(域)人員,強化疫苗接種健康管理規範。
三、鑑於 Omicron 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考量前揭場所(域)人員之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為感染高風險族群,爰自本(111)年 4 月 22 日起,再強化其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如下,以提升保護力:
(一)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請提醒接種 2 劑疫苗已滿 12 週者,應儘速接種第 3 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四、部分活動因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之性質,經評估亦具有較高傳播風險,爰自本年 4 月 22 日起,規範符合接種年齡之參與者(含所有工作人員及民眾)須完成 COVID-19 疫苗追加劑(第 3 劑)接種,例如:
(一)宗教活動:遶境、進香團參加成員。
(二)團體旅遊:由旅行社承攬,參加成員彼此之間屬於不特定人士之旅遊。
(三)其他場所:八大行業、健身房。

 

:::
今天: 3535
昨天: 9393
總計: 2684226842268422684226842

文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