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19
  • slider image 220
  • slider image 221
  • slider image 222
  • slider image 223
  • slider image 224
  • slider image 225
  • slider image 226
  • slider image 227
:::
公告 衛生組 - 防疫專區 | 2022-05-06 | 點閱數: 238

主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1 年 4 月 15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157 號函示有關「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符合 COVID-19 疫苗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 3 劑)措施,相關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 111 年 4 月 28 日嘉衛疾字第 1110012823 號函辦理。
二、旨揭措施規範對象,倘為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三、「已接種 2 劑疫苗已滿 14 天但尚未滿 12 週者」或「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四、請貴校評估業管活動之傳播風險,界定須要求參與者完整接種疫苗之活動類別、形式、規模,將相關規範、執行方式納入防疫措施、公告或指引,或要求活動主辦單位訂定防疫計畫,以利落實旨揭規範。

 

:::
今天: 2525
昨天: 9393
總計: 2683226832268322683226832

文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