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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 - 防疫專區 | 2022-05-19 | 點閱數: 224

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
的活動,符合 COVID-19 疫苗接種年齡之參加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 3 劑)措施之補充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5 月 1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59787 號函辦理。
二、該中心針對本年 4 月 15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157 號函示,有關旨揭措施規範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一)倘為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接種 COVID-19 疫苗證明者
(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二)「已接種 2 劑疫苗已滿 14 天但尚未滿 12 週者」或「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三、該中心另請評估業管活動之傳播風險,界定須要求參與者
完整接種疫苗之活動類別、形式、規模,將相關規範、執行方式納入防疫措施、公告或指引,或要求活動主辦單位訂定防疫計畫,以利落實旨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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