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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fencyc - 訓育組 | 2009-07-15 | 點閱數: 720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績優文化藝術人士急難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元月十九日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修正發佈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績優文化藝術人士及保障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化藝術人士,暫以從事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電視之創作、研究及展演之專業人士為主。

三、本要點之補助,以解決急難情況之需要為主,其它獎助類別,視年度預算,逐年增設辦理。

四、補助名額依所列預算調整之。

五、申請急難補助者須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居住台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從事文化藝術工作著有成績。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因長期患病、遭遇意外傷害或其它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六、補助金額及發給方式如下:

(一)依其變故或貧困之情節輕重,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限。

(二)補助金以一次發給方式辦理。

(三)領款前,檢送領據至會,俾憑撥款;領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領款人姓名、身份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

七、申請案件之審議,由本會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藝文界、行政界具有公信力人士十一名,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

八、申請急難補助須填具申請表格,並附提案人信函、戶口名簿影本、醫療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會。

九、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縣(市)級以上政府文教單位主管。

(二)國內文藝社團、學術團體或傳播事業單位負責人。

(三)各級學校校長、文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或文藝有關所(系)主任及教授。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績優文化藝術人士急難補助申請時程異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績優文化藝術人士急難補助案」的作業時程,即日起由原本 1 年 3 節 3 次,調整為 1 年 4 季 4 次, 4 季分別為每年 12~2 月、 3~5 月、 6~8 月及 9~11 月,共計辦理 4 次審議補助事宜,各季截止時間分別訂在每年之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以上修正自即日起實施,今年下半年開始受理第 3 季、第 4 季申請。

相關資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公告在其網站(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101),每年年底更換公告 1 次。

今年第 3 季、第 4 季截止提案申請時間分別為 7 月 31 日和 10 月 30 日,符合條件欲申請者,請自行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網站下載申請格式繕打,並於每季提案申請截止日前提出。
惟,本案如需文化局函轉,請提前於每季截止日 10 個工作天(亦即第 3 季在 7 月 20 日之前、第 4 季在 10 月 20 日之前)將資料先送文化局,俾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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