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3 年 1 月 15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130002662 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係依據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有關 CRC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意見,鼓勵政府落實兒少表意權;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11 月 28 日召開「第 5 屆青少年諮詢會第 2 次定期會議」決議辦理。 |
三、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第 4 條,學校為策進及協調全校體育工作及行政業務,應設學校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育委員會),其代表包含家長或學生代表。 |
四、 | 為使學生瞭解體育委員會運作及校內體育活動之規劃與推動,並能適切參與與自身有關的體育活動,請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5 條規定之精神,並視體育委員會審議議題邀請有意願參與之學生代表參加,廣納學生立場的意見,俾能保障學生之表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