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名稱為「嘉義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及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主要為新增公費畢業生、長期代理教師在職進修規定
修正公費生於其義務服務期間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義務服務期間之前三年內不得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位 之進修。
另修正長期代理教師於本縣代理年資滿一年以上,得申請利用無課務之部分辦公時間在職進修,並準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
詳細內容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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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連結供參
https://law.cyhg.gov.tw/LawContent.aspx?id=FL052759
其中第四條規定未修正, 仍得沿用
四、教師在職進修、研究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下:
(一)參加研習、考察、學術研討。
(二)進修學分、學位。
(三)其他經本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