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擴大照顧經濟弱勢家庭,於 100 年 7 月 1 日施行社會救助新制,另為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確保弱勢近貧家庭能充分了解各項社會救助措施,避免其因資訊缺乏而喪失獲得救助機會,於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工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等 6 類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接受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之通報機制
社會救助新制宣導電子檔可至內政部社會司/社會救助/相
關附錄下載,網址為http://sowf.moi.gov.tw/10/new10.htm。